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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點擊:6362 日期:2009/11/6 18:50:3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為重點建設項目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檔案法》及國家有關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工程)。

    第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檔案是指從重點建設項目的提出、立項、審批、勘察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資料。

    第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既是重點建設項目的基礎工作,也是檔案事業的組成部分。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要依法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列入工作計劃,確保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體制、檔案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重點建設主管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本地區、本部門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工作。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所轄范圍內的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制定制度,檢查和指導,參加相關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驗收。各級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的宏觀管理,將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納入項目管理之中,在下達項目計劃、檢查項目進度、驗收項目時,要同時部署、檢查、驗收檔案和檔案工作。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項目總承包單位、項目現場指揮機構、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業主單位、項目監理單位等應當明確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人,建立與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工作。

    第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檔案工作機構的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 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3、 統一管理本單位在重點建設項目中職責范圍內的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利用開發檔案信息為重點建設服務。
    4、 負責對有關部門和文件材料形成者進行監督、檢查的指導。

    第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檔案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有專業技術性能,取得檔案專業知識培訓資格證書。對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給予獎勵。對造成檔案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應當將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歸檔工作列入業務部門的職責范圍以及有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并形成制度。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工作應當納入項目管理工作之中,與重點建設項目進程同步進行。第十條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要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國檔發(1988)4號《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檔案的保管期限。歸檔文件材料必須完整、準確、保持有機聯系,反映重點建設項目的真實情況。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項目總承包單位、項目建設現場指揮機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業主單位、監理單位等單位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點建設項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屬于建設單位歸檔范圍的檔案,有關單位應按時移交給建設單位。重點建設項目在招投標、簽訂協議、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在重點建設項目文件材料形成的范圍和編制、移交竣工檔案方面的責任、費用以及移交范圍、要求與時間。

    第十二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要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簽字手續完備,不得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書寫、繪制。

    第十三條 歸檔時必須有竣工圖??⒐D是項目的實際反映,是項目的重要檔案,項目承發包合同或施工協議中要根據國家對編制竣工圖的要求,對竣工圖的編制、整理、審核、交接、驗收做出規定??⒐D要求圖面清晰;具體編制工作,繼續執行原浙江省建委浙建工(1982)35號《轉發國家建委〈編制基本建設工程竣工圖的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⒐D應逐張加蓋竣工圖章。施工單位不按時提交合格竣工圖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務,并應承擔責任。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應自覺執行國家、省頒布的各項檔案業務建設標準、規范,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鑒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各有關單位應當配置必要的檔案保管設施,做好檔案的保護工作,確保檔案的安全。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根據國檔發(1988)4號《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暫行規定》精神,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設計、建設時,均應設計建設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檔案庫房,其費用列入項目總概算。

    第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案卷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各種文件原件齊全,內容準確,圖物相符,分類科學,組卷合理。

    第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其保管期限應劃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檔案鑒定工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處理、銷毀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必須進行認真鑒定,并經過一定的審批、登記造冊后方可進行。擅自損毀、丟失有保存價值的重點建設項目檔案,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保密的重點建設項目檔案應按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的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對文件材料的歸檔和檔案的接收、移交、鑒定、銷毀等情況應進行登記和統計,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要注重和加強檔案的提供、編研、咨詢等開發利用工作,編制各類檔案檢索工具,及時有效地為重點建設項目和領導決策提供檔案信息。

    第五章 項目檔案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檔案局檔發(1988)8號《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辦法》等有關規定,凡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批準建設的各類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均應包括對檔案的驗收。重點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文件的編制和檔案驗收制度。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由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會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檢查項目檔案和竣工圖的質量;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檢查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檔案的質量。各級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記錄、交工驗收記錄和簽證等,按規定編制好竣工圖。

    第二十二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派員參加重點建設項目的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⒐を炇諘r,各驗收主管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派員參加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驗收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檔案驗收組織的成員分別由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等單位的檔案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省檔案局和省重點辦以及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參加本省范圍內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其他重點建設項目則分別由機關的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的檔案部門參加其竣工驗收。
    省檔案局和省重點辦將參加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的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 檔案驗收應與重點建設項目驗收的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同步進行,重點應放在初步驗收階段。初步驗收時,在驗收主管單位組織下,檔案驗收組應著重抽查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歸檔情況,寫出初驗意見;各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按初步驗收的改進意見在竣工驗收前加以改進??⒐を炇諘r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應有檔案情況的專題驗收報告。項目規模小的,則應在驗收報告中寫明檔案管理的情況。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中要有關于檔案管理情況的評價。

        第二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項目檔案概況;
        2、 項目檔案工作管理體制;
        3、 項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與歸檔工作情況;
        4、 竣工圖的編制情況及質量;
        5、 項目檔案的接收、管理、移交工作情況;
        6、 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7、 檔案完整、準確、系統性評價及在施工、管理中的作用;
        8、 附表。附表中包括項目名稱、文字材料(卷、頁)、竣工圖(卷、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市、地、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辦以及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檔案局和省重點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財政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財務收支,包括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省重點建設項目由省審計機關審計管轄。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審計職責;計劃、經貿、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稅務、監察、金融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協助。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向審計機關提供該項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如實反映情況,按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國家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安排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應當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幹茖徲嫹桨傅囊罁?;
     ?。ǘ”粚徲媶挝坏拿Q和具體情況;
     ?。ㄈ┐_定審計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的起訖日期;
     ?。ㄋ模徲嫿M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ㄎ澹┚幹迫掌?。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條 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內容:
     ?。ㄒ唬╉椖拷ㄔO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ǘ┱鞯夭疬w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ㄈ┰O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
     ?。ㄋ模┙ㄔO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ㄎ澹┯嘘P稅費計繳情況。
      第十一條 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國家建設項目決算審計的內容:
     ?。ㄒ唬╉椖客顿Y及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
     ?。ǘ┙ㄔO收入情況;
     ?。ㄈ┕こ探Y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ㄋ模┙桓妒褂觅Y產情況;
     ?。ㄎ澹┪补すこ掏顿Y情況;
     ?。┛⒐Q算情況;
     ?。ㄆ撸┩顿Y效益情況。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下列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的,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助調查:
      ?。ㄒ唬┻`反規劃、土地、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ǘ┙ㄔO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
     ?。ㄈ┙ㄔO資金被轉移、侵占或挪用的;
     ?。ㄋ模┛辈?、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ㄎ澹┪从行嵤┕こ藤|量管理的;
     ?。┢渌麘斢捎嘘P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因前款各項情況而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審計機關查清與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事實。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國家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具體辦法由省審計機關制訂。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
      社會中介機構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審計機關經核實后利用的,不再對同一事項進行重復審計。
      第十六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審計資質、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十七條 接受建設單位審計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具體審計內容,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當向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需要給予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書。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社會公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髦c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的;
     ?。ǘ┬孤秶颐孛芑虮粚徲媶挝坏纳虡I秘密的;
     ?。ㄈ┧髻V、受賄,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ㄋ模╇[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ㄎ澹┯衅渌咚轿璞?、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在從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辭聘,并按省審計機關制訂的管理規范作出其他處理;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同時按其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由其組織和聘請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過錯、過失人員按規定追究責任?!?BR>  第二十三條 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對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下列建設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要項目; 

      (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重大項目; 

      (三)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的重大項目; 

      (四)重大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項目; 

      (五)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 

      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 

      財政、經貿、建設、審計、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監督、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順利實施?!?/P>

    第六條 對在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七條 確定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突出重點。 

      第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確定: 

      (一)省級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的書面申請; 

      (二)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及綜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初選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省重點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符合省重點建設項目標準,但省級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未予申報的,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可以直接將其列入初選名單,一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重點建設項目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并在公布前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根據前期準備的進展情況,分為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和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 

      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提出申請的,列為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提出申請的,列為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在其初步設計獲批準后即自動轉為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條 申請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章 前期準備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擬訂和有關部門對上述事項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程序以及規劃、土地、環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程序和審批環節。 

      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生態保護規劃及相關標準。重點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部門可以會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和管理、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負總責。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完成項目法人的組建工作。項目法人的組建和機構設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規定項目法人必須取得特定項目管理資質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等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進行,具體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鼓勵項目法人通過招標選擇社會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工程咨詢、項目管理、招標代理等服務。 

    第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必須由項目法人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各參與單位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內容和目標;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項目設計或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分別對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負責。相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并及時查處有關工程質量問題。 

      第十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依法應當由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不因有關當事人工作單位或職務變動、退休或退職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設計、施工、專用設備制造等建設監理制度。建設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約定,開展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與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和供電、供水(熱、氣)等事項的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履約保證的要求。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公證的,應當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專項工作,并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電力、交通、國土資源、電信、供水(熱、氣)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倉庫等部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阻撓和破壞重點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有權拒絕未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初步驗收(即交工驗收,下同)和竣工驗收制度。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完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步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向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提交初步驗收合格報告;初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責成有關單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點建設項目中涉及的消防、環保、人防、檔案、水土保持等專項驗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進行。對有條件進行聯合驗收的工程項目,其專項驗收應當聯合進行。 

      第二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在初步驗收合格并按規定經過試運行后,由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檔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設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明或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環保、人防、檔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專項驗收合格文件;  

      (六)有經計劃、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認定的社會中介機構審驗的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文件; 

      (七)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后評價制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經過一段時期運營后,應當對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效益和環境影響等狀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報告,但非經營性項目可以有選擇地進行后評價。后評價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 稽察監督

     

      第三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設標準和規模的控制、招標投標工作的實施、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等進行稽察監督。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財政出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稽察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發出整改通知書;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稽察監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單位提供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文件、合同、賬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要求有關人員就稽察事項作出陳述和說明; 

      (三)進入施工、辦公、倉儲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稽察監督工作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稽察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三條 稽察監督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勤政廉潔,依法執法。 

      稽察監督人員不得泄露在稽察中知悉的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責令該項目暫停實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挪用、擠占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建設資金或者自籌資金無法落實,影響工程建設進度的; 

      (三)未在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進行招標投標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 

      第三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款的收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采取地區保護、行業壟斷等手段,干預合法的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未經國家或省批準,擅自對重點建設項目收費、攤派的; 

      (四)工作嚴重失職,導致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批準或驗收,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批準或驗收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六)違法實施檢查或行政處罰的; 

      (七)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因項目法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重點建設項目工程質量事故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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